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(fā)杭州市推進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施辦法的通知
杭政辦函〔2016〕60號
各區(qū)、縣(市)人民政府,市政府各部門、各直屬單位:
《杭州市推進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施辦法》已經市政府同意,現印發(fā)給你們,請認真組織實施。
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
2016年5月5日
杭州市推進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施辦法
為加快我市新能源電動汽車推廣應用,完善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配套,根據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》(國辦發(fā)〔2014〕35號)和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》(國辦發(fā)〔2015〕73號)等文件精神,特制定本辦法。
一、總體要求
以建設“兩美浙江”、“美麗杭州”、提升城市環(huán)境質量和市民生活品質為目標,堅持“政府引導、市場運作、快慢結合、適度超前”的原則,積極推進新能源電動汽車應用與發(fā)展,加快充電基礎設施規(guī)劃與建設,逐步形成布局合理、便捷高效、覆蓋全城的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網絡。
本辦法所稱的充電基礎設施(以下簡稱充電樁)是指為新能源電動汽車(含電動公交車、電動出租車、電動環(huán)衛(wèi)車、電動郵政車等,下同)提供電能補給的各類充電設施,包括充電設施樁體、配套變壓裝置、連接電纜等,是新型的城市基礎設施。
二、工作目標
到2020年,全市基本建成適度超前、車樁相宜、智能高效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,確保滿足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服務需求;制定相對完善的標準規(guī)范和市場監(jiān)管體系,形成統(tǒng)一開放、競爭有序的充電服務市場,建成可持續(xù)發(fā)展的“互聯網+充電基礎設施”產業(yè)生態(tài)體系。
三、充電樁建設與管理
(一)基本分類。
按照不同服務對象,充電樁可分為三類:
1.自用充電樁:為某個特定個體用戶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樁,原則上為交流慢充樁。
2.共用充電樁:專為某個單位車輛或特定群體用戶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樁,原則上以快充樁為主。
3.公用充電樁:為社會公眾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樁,原則上以快充樁為主。
(二)技術標準。
充電樁應當結合固定停車位設置,其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充電樁通用規(guī)范、標準和我市有關充電樁技術要求,滿足在杭銷售的絕大多數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要求。原則上交流慢充樁采用220V交流充電,每槍最大功率不超過7.5KW;公用快充樁采用380V交流供電直流充電,每槍功率為40—60KW。共用快充樁相關技術標準按國家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(三)產權和建設主體。
1.自用充電樁。自用充電樁產權主體為新能源電動汽車車主。新能源電動汽車生產(銷售)企業(yè)在與個體用戶簽訂車輛銷售合同時,應自行或委托充電樁生產企業(yè)為用戶在其住宅小區(qū)自有車位(或有1年及以上使用權的固定車位,下同)或辦公場所固定車位上安裝自用充電樁。
2.共用充電樁:共用充電樁產權主體為新能源電動汽車業(yè)主單位(合同協(xié)議已明確的,按合同協(xié)議執(zhí)行)。新能源電動汽車生產(銷售)企業(yè)在簽訂車輛銷售合同時,應自行或委托充電樁生產企業(yè)在用戶的自有場所或固定期限(指1年及以上)使用權的固定車位上安裝共用充電樁。
新能源電動汽車生產(銷售)企業(yè)應當將自用充電樁和共用充電樁的安裝、調試、維護(質保期內)等納入其銷售服務體系,保證用戶正常、安全充電。
3.公用充電樁:在我市公共停車場、大型交通樞紐、會展中心、體育場館、公建商業(yè)配建停車場以及依據我市相關優(yōu)惠政策建設的出租車服務區(qū)按照規(guī)劃建設要求配建的公用充電樁,產權主體為充電樁建設投資單位。公用充電樁先期可由國網杭州供電公司建設并運營管理,積極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各類公用充電樁的投資建設與管理運營。
(四)建設審批。
1.在既有建筑物、場地內加建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樁的,視為設備安裝,不另行辦理規(guī)劃和土地審批手續(xù)。
2.在新建建筑物內同步建設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樁的,納入新建建筑項目,按照基本建設流程進行審批。
3.公用充電樁建設方案應當報市及區(qū)、縣(市)兩級新能源汽車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小組辦公室確認。公用充電樁建設占用公共綠地的,應當本著“簡化流程、加快審批”的原則,并執(zhí)行《杭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實施細則》(市政府令第272號)中明確的城市市政設施建設減免永久占綠和臨時占綠費用有關政策。
(五)建設要求。
1.新建項目預留。
對新建住宅停車庫,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樁布線條件(電源線的溝槽、套管或橋架等)按照停車位100%預留,充電樁電表箱、用電容量按10%的比例預留。對其他建筑工程,均按配建停車位10%的比例預留充電樁布線條件、電表箱位置和用電容量。
2.既有項目改造。